什么叫有条件接受?
无条件接收,指接收方无论是否具备相应的受理条件都予以接收。 有条件接收则是指接收方在具备相应受理条件的条件下予以接收。 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无条件接收中“收下”的意思更强调客观上的收纳管理;而有条件接收中的“收下”更多表示了主观上对申请材料的审查意见。 所以,当申请人提交了申请材料,行政机关作出“收到”或“收到申请材料”的书面答复时,一般应视为该机关已经作出了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当然也可能存在其他例外情况),这时诉讼时效起算点即据此确定。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 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后,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立案。 这里所说的“不予受理决定”显然限于具有实体处理内容的决定,不包括驳回起诉等简单程序性处理的批复。
对于行政机关经过审查认为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在直接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同时,依法赋予其起诉权,由法院借助国家司法权的权威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裁决,这不但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是行政机关实现高效便民原则的重要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