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学金怎么扣税?
这个需要分情况讨论。 如果奖学金的发放主体是“学校”,那么由于学校不是纳税义务人(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之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从事非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下统称纳税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不需要缴纳任何税款;但如果学校代为收取了个人所得税,则需向学校提供缴税凭证。 你说“学校的奖学金需要上交20%的个人所得税”,估计是指国家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下的税收政策吧! 这个政策的原文应该是这样: 对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单独作为一次收入,不并入当月工资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对参加专项考试等而发放的奖金,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凡一次性发的奖金扣除20%的费用后余额大于1600元的,全额列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凡一次性发的奖金扣除20%后的余额小于1600元的,可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全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但现在一些高校提供的奖学金属于非税收入,即财政拨款,此类奖学金不需要缴税。
如果奖学金的发放主体是“国家”“政府”等公共机构,那么作为纳税人应该依法纳税。 但是,考虑到学生的收入来源主要是父母或者家庭支持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予以免税。 另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学生勤工俭学所获劳动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94]财税字第18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校学生的勤工俭学收入可以暂不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