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offer不去算不算违约?
看到有说劳动法相关的,但我觉得这个情况应该属于“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文本未告知条款”,具体可参考《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规定。 根据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同时,根据第二十条 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申请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所以从法律规定上来看,面试接到OFFER之后不去报到是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风险的(用人单位如果因此产生了损失,如为此招聘到其他人员而造成的损失,则有权要求你赔偿)。
当然,这里说的是法律风险,不代表实际情况中就没有影响了!比如有些公司会把面试收到offers视为“预先承诺”,即应聘者一经发出该申请信就作出了入职决定,此时发出offers的用人单位可以在实际招聘过程中节约大量时间、人力成本;还有的用人单位会通过内部公示offer发放数量的形式对应聘者进行筛选,通过发offer来暗示应聘者对该单位职位申请的竞争程度等等。所以,如果你想避免以后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建议向用人单位咨询清楚再决定是否要去报到的。 但即使如此,还是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1. 首先,最好向用人单位表明你不去的意愿,这样避免了双方以后相互指责对方先违约的情况发生。
2. 如果用人单位以邮寄、电子邮件或者短信等方式发出录用通知书,即“offer"时,请务必留下送达的证据(如发送记录的打印件)。 一旦用人单位以你违约为由提起仲裁或诉讼,这些记录都可以作为证明你无辜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