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生算因公出国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
第十一条 被许可的出境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边防检查部门应当不予放行:
(一)不准出境之日内来华访问的;
(二)不准出境期间,应当待在国内的;
(三)不准出境属于潜逃外国,逃避债务,逃避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不准出境是在境外犯罪,正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不准出境是非法居留,非法就业,非法出境的;
(六)其他不符合出境规定情形的。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外事部门,出入境管理机关,海关、边境检查机关在履行职务时起,应当相互配合,对出境人员是否符合本规定第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
机场、港口、火车站、汽车站、出境交通口岸的公安检查机关,负责对出境人员履行宣布边防检查,对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进行边防检查的责任。
外交部门驻港口、车站、机场、交通口岸的出入境检查机关,对乘坐同一交通工具的本驻外使领馆人员,依法实施出入境检查和领回证件的管理。
第十三条 对被判处刑罚,或者因违法犯罪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者因违法被劳动教养,违反治安管理,有重大走私行为等,受过行政处罚的,不得持因私普通护照出行。但是,能够提交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同意出境的证明,并且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监管的,可以申请出境。
因不可抗力没有参加劳动教养或者行政处罚,有证据证明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可以依法申请出境。
第十四条 凡经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过境返回中国祖国口岸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1986年11月1日起施行。1980年7月14日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的《关于禁止无特殊原因滞留境外的公派出国人员问题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