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团组要一起递交吗?
大家好!我有一家德国客户,他们有四个产品要一起报关出去,走机场货运,要一起递交给海关吗?每个产品的HS编码不一样,如果分四个订单的话,怎么操作比较合适?
如果四款产品均为符合进口条件的正常贸易商品,可以分四票报关,但包装方式及状态要一致,否则需调整为一致后再报关。如果是出口到德国的中转贸易,则4款贸易均需签合同,分别报关,可开具1份发票,运费可以按4票分别计算,也可以合在一起计算。
这种发票千万不能开!
内容:大家好!我是新注册的,想跟大家学习一下,有个问题想请教一下:
我们公司今年四月开始准备做一家德国公司的中国代理商,现在我们已经和那个德国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务合同和一份销售授权合同。合同约定,由我公司在今年七月底之前为德国公司在中国建立其产品的经销网络。为此,我们现在正在准备与一些中国的合作者签订一些代理商合同。
问题是:在签署代理合同时,我该向中国的合作者出具什么样的发票?因为是第一次做国际贸易,我只知道应该向中国合作者出具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是我不知道应该就签订的一份销售授权合同向谁出具发票?是向德国进口商还是向中国代理商?
如果是向德国进口商出具发票,那该发票应该以谁的名义开具呢?是开采购公司的名义还是直接开德国公司的名义?开什么样的发票?是普通发票还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向中国代理商出具发票,那又该就什么名目出具发票呢?是开具货款发票还是佣金发票? 开增值税专用还是普通发票?
就你的问题,我们解释如下:
如果中国合作方是与德国进口商成立合同关系,则与你无合同关系,无需向你出具任何合同、单据、发票等任何文件。
如果中国合作方是与你的国内采购分公司成立合同关系,则你可以就该合同出具发票(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该中国合作方。如果该中国合作方是独立贸易主体(如拥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完整的商务资质),则你方应就出口商品相应含税销售收入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缴纳增值税。如果该中国合作方不具备上述独立贸易主体资格,则你方应就相关收入为其开具普通发票。
如果德国进口方是你的国内采购分公司的客户,则你可以就该合同向德国进口方公司开出增值税发票。如果是你们共同面对的第三方客户,则需要你们双方一致同意作为供应商后,由你方以你们公司的名义开具增值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