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首都是哪儿?
1583年,英国国王腓力二世在加拿大建立第一个殖民地——弗龙特兰克(New France),首府在魁北克城。 1763年,法国与英国的七年战争以法军惨败告终,法国将新法兰西卖给英国人,同时美国独立也让英王不得不放弃位于北美大陆的东半部的殖民地。为了管理这些以前属于法国和美国的领地,英国人于1763年在魁北克设立总督管区,当时这个区域包括现今加拿大的全部领土以及密西根湖以南到内布拉斯加及新墨西哥州以西的地区(今美国中西部部分州)。
随着19世纪的来临,英国开始进行地方分权改革。1840年,安省与尼亚加拉地区(Niagara District)分离出来成立了一个省,但整个魁北克仍然由一个总督管辖。 到了1841年,另一个省建立,称为“上加拿大”(Upper Canada);下加拿大的名称用来作别这个新成立的省份。同年,英国政府决定把这两个原先由总督直接管辖的省份分别委托给两个内阁大臣去治理。由于这种行政制度上的改变,于是产生了历史上所谓的「加拿大议会」。 在1867年之前,英国政府一直只注重在上加拿大建立一个有效率的政府体制,而没有理会下加拿大的情况。因此,当1867年开始有关于建立现代联邦共和国的计划时,下加拿大人认为他们应该得到一些补偿,其中之一就是让下加拿大成为一个主要的立法机关。所以《加拿大宪法法案》(Canadian Constitution Act)中规定,国会必须每12年重新选举一次,并且第一次选出的议员必须来自每个省的一个全国范围选区和10个省级选区。这表示虽然各省的行政权力已经转移到省长手上(即省议会的掌权者),而立法机构却完全掌握在全国性的选区代表手里,而不是由省议会来统治全省! 上个世纪中期,因为工业革命的影响,加拿大经济蓬勃发展,人口也开始大量涌入东部省份-安大略和魁北克。然而,因为移民主要集中在这两个省份,西部省份的人口比例则相对下降。再加上这两省的资源较丰富而且交通容易发展起来,所以它们逐渐成为政治和经济上的中心地带。 于是在1982年通过的《公民权利与自由法案》(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中,国会修改了《加拿大宪法法案》,将加拿大分成10个省(英语、法语各5个)和一个直辖市,各省的面积大致相等,人口也差不多相同。现在,联邦制下的每一个省份都拥有自己的立法会、省长和政府。不过,联邦政府还是拥有对某些事务的管辖权,例如外交、国防和银行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