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难民能回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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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其实应该问中国,而不是加拿大 首先,我们看一下中加两国的相关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关于处理中国公民申请进入加拿大的难民资格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于1979年8月25日在北京签订,双方各自代表为乔石副总理和基辛格博士,以下称“缔约国一方公民”系指中国或加拿大公民;“缔约国另一方的公民”系指中国人或加拿大人;“难民申请人”是指按《联合国难民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规定有资格获得缔约国另一方国民身份的人,即无国籍人或非缔约国一方国民,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除外:

(一)该人在其申请入籍的国家享有充分的权利并受其法律保护的;

(二)该国当局已给予他入籍的准许或在申请入籍后已被授予该国国籍; “遣返委员会”是根据第1条所指有关难民申请的协议规定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缔约国双方同意,根据本协定,由缔约国任何一方提出的请求,缔约国另一方应将其接受为难民的申请转送遣返委员会审议。如果缔约国另一方未这样做,它应在三个月内通知缔约国另一方理由为何。如果因不能预见的原因而不能按期发出通知时,期限可予以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两个月。在作出决定前,委员会将根据缔约国双方的共同意愿和可能考虑缔约国各方认为适当的条件。第三条除第4条规定外,对难民申请的处理应由下列各条所述程序进行:

(一)缔约国任何方接到难民申请的书面通知后,应将此事通知本国驻对方大使馆或其驻第三国的联络处及对方的遣返委员会。如难民申请是由使馆或联络处以外交照会形式提出,则本项通知不必经过外交部。

(二)使馆或联络处收到难民申请后应立即将副本提交给遣返委员会。

(三)委员会应根据第4条的规定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告使馆或联络处以及原通知方。当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也应向缔约国其他方面提供材料。

第四条如果难民申请得到委员会的调查证实、缔约国任何一方都可要求对申请作进一步调查核实,包括到缔约国另外一方领土上调查,缔约国另一方对此不得拒绝。此项调查应在要求所确定的期限之内进行,除非缔约国双方另有约定;否则不应超过六个月。 如果缔约国双方均不要求进一步调查,则委员会的报告应在缔约国双方要求之日起三个月之内发给委托方。

第五条如果委员会认为申请不符合《公约》的规定,它将把此意见以正式书面通知当事国。在这种情况下,缔约国任何一方均可随时提出终止执行《协定》的建议。

第六条如果委员会认为一个难民申请符合《公约》而缔约国任何一方又提出异议,则双方可根据本协定的有关条款成立一个专家小组进行调查并提出建议。如果专家组建议委员会将该难民申请人列入难民名单之中,委员会应将这一情况通知当事国,并从通知之日起六个月之后将此人送交有关国家。 第七条上述程序中的任何一项都应受到严格限制,以便防止拖延和不必要费用的增加。 第八条所有文件都必须用中文、法文和英文书写并互相译成这三种文字。

空振宇空振宇优质答主

可以,但是有前提条件 就是你有资格申请成为难民 但前提是你不是反人类份子、恐怖分子或政治犯。你必须是真正的受迫害者(这个需要证明)而且你在加拿大的庇护地位已经得到了联邦移民部的认可并且也获得了居留身份。 也就是说你必须被政府认定是被压迫的受害者了之后才能回来,当然你也可以放弃你的难民身份然后回到祖国开始新的人生但那样你就失去了一切了。 这个是我在网上搜的,可能不够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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