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篡改文件犯法吗?
新加坡法律有篡改证据罪,但这里所说的“证 据”并不包括电子证据(信息)——由于信息时代的到来,越来越多的案件涉及电子证据的认定。新加坡在2017年修改了刑事法庭规则,允许法官在认可电子证据的 同时,命令犯罪嫌疑人在限期内提出反证,否则将采信电子证据。 新加坡刑法中规定了四种可采纳的证据类型(evidence admissible in court);而新近修订的《法院规则》则进一步明确了电子证据的属性——即法定证据(legally admissible evidence)。与四大类可采纳的证据相比,法定证据需要满足更高的证明标准并且受到更多的限制。
根据修订前的《刑事法庭规则》(Criminal Procedure Code)第65条,除法定证据外,其他诸如证人证言、物证等证据均需经过法庭审理后由法院采纳作为定案依据。然而,根据修订后的《法院规则》(Rules of Court)第 98A条规定,如果在特定情形下法院可以认为电子证据可信且具有实质重要性的话,即使该证据未在庭审中向当事人出示,法院也可以采纳。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在新加坡刑法中并未规定“教唆他人伪造证据”这一罪名,但在《法院规则》中有相应的条款(Rules of Court, Rule 98B和Rule 98C)。据此,律师或其他人员在教唆他人提供虚假证据、篡改证据或者做虚假陈述的同时,可能触犯上述规则,从而被处以罚款或监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