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派博士后交税吗?
1. 公派博士后的税务问题,需要分不同情况讨论: 如果是在境外获得的博士后学位,不在中国境内工作;或者虽然获得博士后学位,但任职单位不是中国的机构,则不需要就外籍人员工资征税(外国人是不要交个人所得税的)。 但如果是属于以下两种情况的,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境外获得的博士后学位,且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虽然是国内获得的博士后学位,但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以上两种情形下,应就其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聘用单位代扣代缴。
2. 对于在境外学习得到的学位,由于存在当地的教育减免政策,一般不纳税。但是,如果因为特殊情况,比如因学校政策失误等导致学生多交了学费,而该费用又恰好高于退税限额,则可要求校方退还多余的费用并申请退税。
3.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二)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已经扣缴税款,纳税人需要补缴税款。 无论是对于海外留学生还是对于公派博士后,只要符合前述条件的,均应当自所得发生之日起5年内申报,如超过法律规定的申报时限,需承担《税收征收管理法》所规定的相应法律责任。 另外,在实务中,很多留学人员在国外读书期间就兼职打工,这种情况下的涉税处理要区别对待。 若留学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兼职打工,且受聘单位为中国公民个人,则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或“特许权使用费”等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若受聘单位为单位或个人出资举办的出国留学培训机构,且培训结束后,留学人员通过考试或考核的,可获得奖学金或培训费收入,对此类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并在次月(季)内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