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法学是什么意思?
日本的法律体系属于大陆法系,与我国一样。 所谓的大陆法系指的是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基础,在欧美各国得以普遍承认和实施的主要源于西欧和中欧的私有财产制、公民权和人权、成文法以及法官造法的法律传统。因此大陆法系又被称为“成文法系”或“印刷版法典的传统”。而英国的法律体系则属于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
日本在明治维新后全面借鉴西方的制度和理念,法律制度当然也包括在内。 日本在明治维新之前主要借鉴中国的法律制度。比如在江户时代(公元1635年以后)日本基本上承袭了明朝的律令体制,司法也效仿中国实行“审级制”。
明治维新开始后,日本开始全盘西化,法律自然也不例外。1873年,一部采用资本主义国家三权分立原则和法律程序起草的日本民法典出台并正式实施;随后法院改革,设立高等和裁判所;再之后,监狱等司法辅助机关亦相继成立。
到了二战时期,为了适应战争需要,日本又制定了《军人法》等一系列特别刑法。这些立法及后来的司法实践为二战后日本的迅速崛起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