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护照哪年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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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 1月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办法》(国发〔1983〕16号)。其中第九条规定:“中国公民前往其他国家或地区,需要经第三国中转的,应当向中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提交本人的有效护照和前往第三国的签证证明以及中间停顿地的签证证件;”第十条规定:“外国居留期满,离开该国前往其他国家的外国人,必须向该国驻华使(领)馆申请入境签证。” 该办法对出国办证手续进行了明确规定,为规范护照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大幅提高,人民出国旅游、留学、打工、定居者越来越多。

1994年和1995年,我国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前者对办理出国的公证事项进行了规定;后者是对公安机关主管和承办出入境管理的任务、职责和程序及违反出入境管理处罚所作出的特别规定。这两部法律都为依法审批签发护照提供了依据。

2007年12月7日,公安部发布公告,就普通护照申领、换发、补发等有关手续制定具体标准,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这是国家移民管理部门组建后首次制定出台有关护照管理的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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